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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行业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

分类:
行业新闻
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2/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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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年伊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宣布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外界颇为关心的问题是,茅台酒、进口廉价红葡萄酒零售价高出出厂价几倍,是否有价格垄断之嫌。此外,水、电、汽油、天然气价格上涨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新年伊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宣布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外界颇为关心的问题是,茅台酒、进口廉价红葡萄酒零售价高出出厂价几倍,是否有价格垄断之嫌。此外,水、电、汽油、天然气价格上涨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协会、龙头频频涉案
      反价格垄断部门的调查表明,近年来,价格垄断案件涉及行业广泛,违法主体多样;行业组织牵头,重点企业主导;串通手段直接,违法行为典型。从违法主体看,涉案企业既包括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也包括行业组织、协会,还包括规模较小、只在特定区域内有影响的中小公司、合伙企业。
      上述调查发现,最为典型的价格垄断协议的形式有两类:一是协会、理事会等行业组织召集有关企业商讨价格问题,统一调整有关价格;二是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大企业、重点企业主导有关行业会议,出面协调制定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
      据了解,一些行业组织认为协调价格是“行业服务”,甚至在刊物和文件上宣传有关内容,或者直接向社会发布公报。有关部门2010年查处的绿豆、米粉等串通涨价案和“新书一律不准打折”案就颇具代表性。
      2010年7月1日,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因2009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物价部门处以最高达100万元的处罚。
      同年3月,国家发改委宣布,广西南宁、柳州市33家米粉生产厂家年初串通涨价,组织者和有关企业被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同年9月,有关行业协会发布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中“新书一年内不得打折”等不合法规定在反价格垄断部门的干预下被废止。
      “电价不属于价格垄断”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茅台酒、进口廉价红葡萄酒被批发商层层加价,零售价超过批发价的数倍。水电油气等商品大多由垄断企业提供。这些产品的价格调整是否涉嫌价格垄断?
      对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说,单个酒类企业可以依法自主调整价格。如果茅台这样具有影响力的企业联合五粮液等大企业商议联合调整白酒价格,就有串通调价和价格垄断之嫌。
      他表示,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水、电、气、成品油等商品价格由政府定价。这些商品价格的调整需要通过政府价格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来解决。比如说,电力供应属于自然垄断。政府主要通过加强成本监审,合理确定其价格,因此电力价格调整不在《反价格垄断规定》的监管范围之内,“《反价格垄断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市场调节价和一部分政府指导价。当然,石油行业有适度的竞争,某些方面它也是适用于这个规定的。如果中石油、中石化两家商定在北京范围内销售汽油不打折,这就属于价格串通,违反《反价格垄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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